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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济宁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存生谢关芳刘德峰胡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存生谢关芳刘德峰胡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73号原告:济宁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存生谢关芳刘德峰胡平本院在审理济宁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王存生谢关芳刘德峰胡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建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