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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邹凤敏与深圳市意柏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邹凤敏,女。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意柏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9。法定代表人冯剑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凤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意柏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意柏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国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元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