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肃巡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邵加奇与火尊祥、酒泉远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加奇,火尊祥,酒泉远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50号原告邵加奇。委托代理人李生才,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火尊祥。被告酒泉远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加奇与被告火尊祥、酒泉远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加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加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加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邵加奇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茗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