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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贵收与徐恒彬、朱晓梅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收,徐恒彬,朱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孙贵收,居民。被执行人徐恒彬,居民。被执行人朱晓梅,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道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恒彬在工商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恒彬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沂蒙支行的存款2100元(账号62×××53)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张景飞执行员  付金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红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