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00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1日由仪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在本市某KTV门口,持刀随意殴打被害人罗某、陈某,致被害人罗某、陈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罗某、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陈某陈述、证人李某、任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办案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正代理审判员 吕 超人民陪审员 刘姗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翁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