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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迈与张国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迈,张国华,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729-1号原告杨迈,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国华,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李兵,女,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杨迈诉被告张国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并签订《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原告及担保人郑铭所有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已签订《民事调解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原告及担保人郑铭所有的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国华、李兵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杨迈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艺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玲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4)鼓民保字第729-1号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我院对原告杨迈诉被告张国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原告杨迈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4#楼7层06办公、07办公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查封。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注:此联附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鼓民保字第729-1号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我院对原告杨迈诉被告张国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原告杨迈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4#楼7层06办公、07办公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注:此联送协助执行单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