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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特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友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友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特字第00112号申请人王友坤。申请人王友坤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彭秀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友坤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0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申请人遂于2005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5日出具被申请人失踪证明。因被申请人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彭秀英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彭秀英,女,193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桂花二委妹子山45栋1楼1门,系申请人王友坤之母。200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桂花村家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2005年1月7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仍无被申请人的下落。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彭秀英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于2014年1月2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彭秀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彭秀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秀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友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秀英死亡的事实成立,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彭秀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