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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73号原告:孙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女,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刘 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乃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