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73号原告:孙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女,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刘 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乃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