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开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杏根,黄开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杏根。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开昂。陈某与黄开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2013)杭萧商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陈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邮寄开庭传票的特快专递上申请人收件签名系伪造。申请人并未居住在邮件所写地址,也无人通知申请人有该邮件,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之事不知情;二、同样由法院特快专递寄送判决书收件人的签名也系伪造,在此期间申请人为躲避其他债务也未住在邮件所寄地址,后也无人通知申请人有该邮件。综上,申请人对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一无所知,对向被申请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有异议,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审寄送给申请人陈某的特快专递邮件均系申请人女儿陈少平签收,陈少平称其收到材料后已转交其父陈某。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判决生效时间为2013年10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严 樱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啸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