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秦树刚与被告朱敬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树刚,朱敬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339号原告:秦树刚。被告:朱敬禹。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树刚与被告朱敬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树刚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树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树刚负担。审判员 崔劲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