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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章丽红与吴学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丽红,吴学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66号原告:章丽红。被告:吴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丽红与被告吴学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丽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丽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丽红撤回对被告吴学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章丽红负担。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培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