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章丽红与吴学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丽红,吴学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66号原告:章丽红。被告:吴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丽红与被告吴学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丽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丽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丽红撤回对被告吴学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章丽红负担。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培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