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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利超与刘新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利超,刘新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利超,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堂,男。再审申请人王利超因与被申请人刘新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利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利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