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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额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额商初字第20号原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法定代表人张海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冰,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邱建平,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系公司销售部长。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法定代表人方皓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平,系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29元,减半收取20965元,由被告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0964元,予以退还原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内蒙古太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 魏 志 明审 判 员 :黄 乌 云嘎人民陪审员 : 王 洪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宝音其其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