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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姜某,****年*月**日出生。被告曲某,****年出生。原告姜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军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