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叶某某代其为注册在本区的上海如冈自动化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冈公司)虚开上海耿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44337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08151.54元,均由如冈公司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如冈公司已补缴了相应税款。2015年1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其代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的相应税款已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薛某某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