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国俤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39号罪犯林国俤,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俤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7月因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欠产10%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6日日至2019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