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袁甄与刘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甄,刘能,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30号原告:袁甄。委托代理人:黄文学,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能。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甄诉被告刘能、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甄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甄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甄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加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姿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