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5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陕西省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陕西省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214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省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女,回族,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新城区化育巷14号副2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陕西省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