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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行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富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富阳市兆吉宣纸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阳市兆吉宣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富行审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玉谦。被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兆吉宣纸厂。代表人彭则女。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人社监处字(201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富人社监处字(2014)9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兆吉宣纸厂拖欠91名职工2013年及2014年5月至7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265534.7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送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支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三日内支付91名职工2013年及2014年5月至7月工资(人民币1265534.71元)及50%赔偿金(人民币632767.355元),共计人民币1898302.065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富人社监处字(2014)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华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