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茂海纸业印刷有限公司与香河县宏宇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茂海纸业印刷有限公司,香河县宏宇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天津市茂海纸业印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景林,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河县宏宇纸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茂海纸业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县宏宇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