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曹家银与丁成佐、许顺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家银,丁成佐,许顺昌,许荷花,丁必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曹家银,居民。被告丁成佐,居民。被告许顺昌,居民。被告许荷花,居民。被告丁必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家银诉被告丁成佐、许顺昌、许荷花、丁必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家银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家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家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家银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张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付作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