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少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段×1与段×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1,段×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段×1,女,2000年3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高××,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段×2,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1与被告段×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