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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少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段×1与段×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1,段×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段×1,女,2000年3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高××,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段×2,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1与被告段×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段×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