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兆勇,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天柱县远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2月5日原告吴某某以病情发作需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