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段德峰申请胡海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峰,胡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段德峰,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胡海江,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段德峰申请胡海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56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胡海江应支付申请人段德峰案款40400.0元,承担执行费506.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