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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段德峰申请胡海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峰,胡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段德峰,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胡海江,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段德峰申请胡海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56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胡海江应支付申请人段德峰案款40400.0元,承担执行费506.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