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倩诉夏多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赵某(曾用名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