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俊霖与上海康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李俊霖。被告上海康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俊。原告李俊霖诉被告上海康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系属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其法律效果与自行撤回起诉相同,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俊霖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霖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