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锦民一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一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法定代理人翟甲。委托代理人翟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法定代理人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民初字第00184、00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天颖审判员  庄 晓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