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栾松柏与磐石湘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松柏,男,1958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陈红,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湘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孙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洪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上诉人栾松柏、磐石湘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栾松柏及委托代理人陈红,上诉人磐石湘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洪臣,被上诉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92元,退还给上诉人栾松柏602元、磐石湘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6690元。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林凤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