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文武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46号罪犯李文武,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2月28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皋刑初字第0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4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被告人李文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通中刑一终字0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18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文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李文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李文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罚金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