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字第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潘伟峰申请执行张银垂、XX、晏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伟峰,张银垂,XX,晏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20号申请人潘伟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银垂,男,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晏瑞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伟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银垂、XX、晏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银垂、XX、晏瑞霞名下财产4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