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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胡怀旺与陈萍、周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怀旺,陈萍,周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胡怀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被执行人:陈萍,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被执行人:周建胜,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萍丈夫。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萍、周建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萍、周建胜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萍、周建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建胜在安徽省青阳县某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建胜在安徽省青阳县某单位的工资收入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纪智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