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自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自某。被告:董某。原告自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