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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华民初字第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解赐荣、袁志杰与袁志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赐荣,袁志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华民初字第0762号原告解赐荣。委托代理人徐辉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志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崇宁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赐荣与被告袁志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解赐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解赐荣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解赐荣已预交),由解赐荣负担。审 判 长  陈教智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人民陪审员  吴 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