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徐少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张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1月21日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少军、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2012年11月份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时间的了解,于2013年农历正月9日举办了结婚仪式,2013年3月1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尤其是2013年4月份王某对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流产,张某为了家庭对王某予以忍让。2014年农历4月26日长女王智茜出生,王某对张某母女不管不问。因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要求与王某离婚,长女王智茜随张某生活,抚养费由王某承担。返还张某的婚前财产手机一部、六条被子和一张桌子、六把椅子,并由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辩称,张某的诉称不属实,王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长女王智茜2014年5月24日出生,现随张某生活。张某与王某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自2014年农历8月7日分居至今。张某的婚前财有一张桌子、六把椅子,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张某所出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互相谅解,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张某与王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太大矛盾,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的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不应准双方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