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燕南与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燕南,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南。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鸿,执行董事。原告刘燕南与被告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燕南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南未实现债权252457.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港服饰有限公司不在原注册地,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1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代理审判员 何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