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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04号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刘德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宁苏,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施文华,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施文华已支付全部物业管理费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玲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