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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李正训、刘绘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12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富安,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李正训,居民。被申请人:刘绘,居民。被申请人:刘国富,居民。被申请人:周慧,居民。被申请人:葛承明,居民。被申请人:邵娟娟,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正训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刘绘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富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周慧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葛承明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邵娟娟的银行存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