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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朱开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开家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30号罪犯朱开家,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开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33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1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开家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开家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开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