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丁凤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黄陈村五组。法定代表人:丁凤喜,董事长。申请人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1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以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错误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