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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丁凤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黄陈村五组。法定代表人:丁凤喜,董事长。申请人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1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以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错误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