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佟陈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陈陈,阜阳市黄冈实验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1421号原告:佟陈陈,男,1998年5月24日生,汉族,黄冈实验中学学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理人:陈秀英,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阜阳市黄冈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徐长喜,校长。委托代理人: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责人:张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雷,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晶晶,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佟陈陈诉被告阜阳市黄冈实验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佟陈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佟陈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陈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原告佟陈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玉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