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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柳宇西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宇西,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柳宇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震,新疆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宇西诉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宇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宇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宇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柳宇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梓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