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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程立志与被告李建鹏、甘肃省兰州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路达商贸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志,李建鹏,甘肃省兰州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路达商贸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程立志,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建鹏,男,汉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人。被告甘肃省兰州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兰州金路达商贸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立志与被告李建鹏、甘肃省兰州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路达商贸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立志以与被告李建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立志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立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