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王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王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羊志强。委托代理人:应诺望。被告:王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王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