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郭建堂诉关建堂、关裕忠、杨志平、关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堂,关建堂,关裕忠,杨志平,关红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郭建堂,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长青,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广,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建堂,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关裕忠,男,汉族。被告杨志平,男,汉族。被告关红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堂诉被告关建堂、关裕忠、杨志平、关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堂撤回对被告关建堂、关裕忠、杨志平、关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郭建堂承担。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苗睿铮审判员 靳成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