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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郭建堂诉关建堂、关裕忠、杨志平、关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堂,关建堂,关裕忠,杨志平,关红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郭建堂,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长青,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广,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建堂,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关裕忠,男,汉族。被告杨志平,男,汉族。被告关红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堂诉被告关建堂、关裕忠、杨志平、关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堂撤回对被告关建堂、关裕忠、杨志平、关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郭建堂承担。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苗睿铮审判员  靳成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