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盛明元与方国平、合肥华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明元,方国平,合肥华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140-1号原告盛明元,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国平,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华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刘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盛明元诉被告方国平、合肥华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振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振涛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曹桂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倩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