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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山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翠保与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徐翠保,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马槽桥社区马肚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312020244。被执行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新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山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民委员会在通山县大路乡财政所村级双代理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民委员会在通山县大路乡财政所村级双代理账户存款848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