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梅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梅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法定代表人:江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海丽、龚敏。被告:王梅花,女,马来西亚籍,住江门市蓬江区,护照号码×××5416。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梅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