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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仇桂英与贾仕勇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桂英,贾仕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仇桂英,女,生于1966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告贾仕勇,男,生于1964年3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桂英与被告贾仕勇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桂英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桂英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仇桂英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海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