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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苏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606至609、2栋201-20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已于2014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6387.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6387.03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八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2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693元,被申请人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3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166387.03元及利息、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