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0号原告黄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方某,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方剑,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已经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