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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0号原告黄某,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方某,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方剑,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已经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娟 更多数据: